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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87年10月因患阑尾炎,当时在本单位职工医院医治,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术,因手术医生严重失职,术后消毒不彻底,导致术后出现肠梗阻并发肠坏死,感染中毒性休克,病情十分为重,即行二次肠梗阻解除术,术中切除了部分坏死肠管,为了挽救我父亲的生命,给补液,抢救带来便利,即做了下肢大隐动脉切开术,使我父亲在休克一星期后转危为安,但遗留了一下疾病:(一),因腹腔室广泛粘连导致不全性肠梗阻。(二)因术后切口感染引起腹腔壁切口疝形成。(三)因行大隐动脉切开术,导致下肢血管损伤双下肢供血不畅,引起双下肢中下3分之1处慢性顽固性溃疡坏死。这是一起明显的医疗事故,由于当时我父亲所在单位利用各种手段使得我们没能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后经我们多方努力达成协议,我父亲的医疗费用由我父亲单位100分百全部由单位承担,24年来我父亲及我们全家因他们的事故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在我父亲治疗没有终结之前,我们也无法主张我们的权利,我父亲于2011年2月11日带着满身的伤痛在市医院离开了我们!我不知道我及我的家人现在能否主张我们的权利,要求我父亲单位进行赔偿。

其他 2011-02-19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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