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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位自然人和一只基金(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已通过工商局的企业预申请。但其后其中一位原股东勾结公司一位经办申请的员工,私自删除所有其他股东,擅自更改预申请批准通知上的原股东名单,用同样的批准通知文号和公司名称,抢注了该公司,新股东就为该违规股东和那名合谋员工(当时公司因该同谋员工借口生病拒不交出预申请通知书,而产生了怀疑,故向原批准的工商局申请了更改申请人,也获批准和正式通知。但工商局要求要所有原名单上的股东签字同意,才能完成更改申请人手续,就在这过程中发生未经任何原股东同意而被除名及抢注公司。)在压力下,该二人不得不答应将该已抢注的公司归还原股东,但却另一面有意以各种借口拖延归还手续的办理,现已拖延10个月,造成该公司既关门不得,却也运营不得,目前已损失近两百万元。现在我们拟提起法律诉讼,请问以上情况我们该以什么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期又是多长?谢谢!

合同纠纷 2016-03-20 10: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起诉原来的侵权合伙人和员工
    【追问】谢谢陈律师!请问以什么名义起诉较为妥当?可以同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近一年造成的损失吗?
  • 被侵权的合伙人,可起诉原来的侵权合伙人和员工,要求赔偿损失
    【追问】谢谢王律师!给您添忙了。请问以什么名义起诉较好?可以同时追诉要求赔偿近一年的经济损失吗?
    【回答】或按合伙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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