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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7月到今年1月22日在长沙工作,其中没签定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第一个月试用期2500元,第二个月起转正3000元,包住、每月伙食补贴260元)。前两个月我拿的工资却都低于2500。因家里有事所以2015年12月23日提交了辞职书,老板也同意了。因为公司搞装修实在不适合工作和居住所以就于2016年1月22日下午离开公司回老家去了。回去前我问老板娘把工资结清,老板娘说得按公司的规矩来,最后我也没在追问!过年前几天(也就是2016年2月几号)公司发了12月份的工资。2016年3月18日最终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但我通过银行查询才知道工资只有1475(我自己工作22天算怎么也得超过2000元,因为平常月有3000元),我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说:因为我没坐满一个月所以不给我算绩效、周末、饭补。现在在上海工作离开长沙好远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6-03-20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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