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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33岁女工,在唐山市**工作了7年之久,给我入保险已4年,入险时是以水泵工入的,于2011年2月14日把我放到了后勤工作,扫厂区大街,请问我以什么法律手段找回我原来的工作?还有听说合同到期后会把我放回家,请问工作了7年之久是不是就不能放了啊,还是从入险开始算呢??急!急!

其他 2011-02-19 18: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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