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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是法人的亲兄弟,公司所有人的工伤保险都是当事人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去买的,他故意给自己工资多写,法人当时没有防范,现在他却以假伦当真,有用吗?法律上算不算故意陷害?当事人2014年以前也是公司合股人之一,当时他管理经济和送报表一项。期间因为他私自挪用资金,自强退股。2015年聘请他口头约定每年砖厂的所有砖机械上工资三万元,他不在别人代上工资在三万里折扣,上班时间不限制,但是来客户必须第一时间为客户服务。没有要求和约定买社会保险的事。另做帐一万元,开工两个月让他做帐,他说让我们自己做帐,我没就没有再次要求他做过帐了。年终对三万折算没有异议,要求付那一万的做帐工资,年终特忙,没有理喻他。今年3月他去劳动局要求仲裁。要求节假日的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保。还有拖欠工资罚款。

合伙企业 2016-03-24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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