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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原单位的三产部门的公司从事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由于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亏损。单位以此为由免去了我的职务,并对公司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债务的偿还责任由我本人承担。而且从我的工资中逐月扣除,所有债务直至扣清为止。这样合法吗?现已退休了能要回被扣除的部分工资吗?

其他 2016-03-24 0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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