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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有限责任公司未参加营业执照年检,工商局欲吊销营业执照。



请问:1、如被吊销执照,原公司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



2、如被吊销执照,谁来组织清算公司资产。



3、如已经资不抵债,是否由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债权债务 2018-09-27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连带责任

  • 1.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章不可以继续使用。  
    2.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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