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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方因感情不和男方不爱家不管孩子爱赌分居4年多,1人负责4个子女的生话、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不准离婚。其理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定,和按《婚姻法》三十二条二款规定不准离婚。从2O11年至今男方没给子女一分钱的生活费和书本费,孩子与她们父亲也没有感情。孩子开手庭也去作证,男方明知不到。请问法院判决是否恰当。该怎样写上诉状?

离婚 2016-04-10 2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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