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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卢**、我与程*‘史**等人在本市**路KTV唱歌,期间,曾**纠缠史**,史便邀其男友周**前来带其回去。周**赶到后与史**行到楼梯处时,曾**以周**与自己发生碰撞为由,对周实行殴打,我见状即上前对周**拳打脚踢,周即跑上二楼,曾**追上后与卢**又对其殴打,后双方被拉开后,在大厅处,卢**又打周**一巴掌,曾**持烟灰缸砸周**头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伤情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卢**、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已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法院会怎么判我?

刑事辩护 2016-03-24 1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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