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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鸭溪电厂承建的游泳池工程于二00七年十二月完工并经过鸭溪电厂验收合格,工程工期比合同工期推迟了一个月,但已按合同约定扣除了工期罚款。按照合同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10%。质保期为二00八年十二月到期,质保期到期后我多次要求鸭溪电厂返还质保金都被拒绝,理由是工期推迟,厂长不同意支付质保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11-02-21 1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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