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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年前左右,办了两张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卡,还有私教课程。我的那张卡我只去过一两次,中间也没办停用,所以到期作废了。但是另外一张卡是给别人办的,因为当时在上学所以没开卡,经多次询问确定了什么时候去什么时候开卡,不限时间。再有就是私教课程一次也没上过,健身房答复说什么时候去什么时候都可以上课,根据顾客的时间进行调整。因为健身俱乐部突然搬迁,我去参观搬迁后从新开业的健身俱乐部,经询问,我的私教课随时都可以上,我当初办卡时的私教教练已经离职了,他们重新指定了新教练,并劝说我给自己的会员卡续费,我不经意间问了下另外那张未开卡的会员卡,她们经计算机查询后,说过期了,还说所有会员卡即办即开,这张卡也已经作废了。最后,销售人员说下来帮我核实,让我耐心等待,并游说我先续费,我答复说等到我来健身时再办。再之后就是销售联系我说未开卡的那张卡已经作废,不能再使用了,可以在我续费后在我的卡上加几个月,再额外赠送几张周卡,不限时间。不对他们这种处理不满意,暂时不想续卡,销售员说让我再给他两天时间,等他办完自己的私事,立刻着手解决,承诺我会给我满意的答复,如果我仍然不满意,那就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说如果结果仍不让我满意我要求退私教费用,销售员说好,没问题。可是两天后销售员打电话告诉我的结果仍不能然我满意,我们达成口头协议他允诺我会退私教费。可是我下午委托人去办手续时,这个销售员不在,其他人员又都推脱说谁答应的让找谁。从前台到私教费再到总经理,精简的说因为已经入账,钱退不了,如果我在个人卡上续费可继续上私教课,私教课就不算过期作废。对于他们这种行为我具体应该怎么做呢?请帮助解答。谢谢!

离婚 2018-10-26 12: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投诉举报
  • 结合当初约定和证据情况处理
  • 你好 向工商局投诉
  • 向工商局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关键是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1、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2、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
    3、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4、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5、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6、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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