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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停放时碰到对方,损坏对方电动车,人受皮外伤(已在医院作全面检查)。事故发生后,对方先要求赔偿3000元后又提出4000元并负责修好电动车,我同意赔2000元并修好电动车,双方协商不成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7000多元。(车是全保)

其他 2011-02-22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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