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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2015年1月份替朋友担保4000元,是因为打架赔付对方8000元,当时给了4000元,还剩4000元给对方写的欠条,答应对方三个月还款,也就是2015年4月份还完,我当时做的担保三个月后还钱在欠条上签的我名字,按的手印!这钱一直都没还,到现在已经一年了,今天法院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其他 2016-03-29 10: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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