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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7月15号借给对方20000元,约定五个月还钱,对方立了借据。但是对方2016年4月还给我5000元后,以没钱为由,拖欠余下15000元不还。我一直追讨无果,只得要求他以他妻子名下小车一辆作为抵押,限期20天还清15000元债务。他妻子也同意,他出具了抵押申明一份并签名确认,请问我这样做对不对?

其他 2017-05-04 1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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