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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以及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可知,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企业分配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请问,在实践中,中外双方能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吗?该协议能否通过商务部门的审核呢?谢谢!

合伙企业 2016-03-30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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