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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证明转让方:张明芳、蒋锋受让方:吴运清、吴志坚转让方:张明芳、受让方吴运清、关于转让持有的济南运晟叉车有限公司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8%)股权相关事项的通知本人(单位)已收悉。本人(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济南运晟叉车有限公司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2%)股权转让给吴志坚,并放弃优先受让该股权的权利。特此证明。公司其他股东签字、盖章:2016年03月23日这样填对吗

诉讼 2017-06-10 2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根据具体的证据补充完整
  •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 基本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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