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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原告,民事诉讼经过二审判决两个月前已生效,但是被告 在判决规定的十日期限内未履行责任,我当时立即申请了强制执行并把强 制执行申请书交到了一审法院,但是由于二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两个月 内仍未把案件卷宗送达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一直不能采取强制执行的 措施。 请问法律有对这种情况下卷宗的送达期限作规定吗?二审法院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拖延或者其他的违规行为?我能追究二审法院什么责任?我能采取什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案件执行 2011-10-06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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