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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进入**公司,2012年**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司,**公司领导找我和另外一位同事当名义股东,并签订了名义股东协议书,协议书上清楚说明了我们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享有股东收益,由出资方承担所有风险,2015年*种公司在银行贷款,我和另外一位股东以*种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进行担保,贷款2016年2月份到期,**公司未还贷款,我于2015年11月份从**公司离职,昨天收到法院的起诉通知书,要求追偿贷款,我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6-04-11 08: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对外的债务你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债权人(银行)是有权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你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对你你们双方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你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要求追偿;你们签订的内部股东协议书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理由,但是法官不一定会采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你好 你作为担保人 需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在承担责任后向贷款人追偿
  • 您好,担保人须承担担保责任。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应诉,争取减少损失。
  • 您好,该情况下您是担保人,需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您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具体操作可与我联系咨询。
  • 你是担保人,你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他们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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