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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煤矿工人,于1988年1月被**煤公司大柳塔煤矿招为农民轮换工,在1997年6月被轮换回乡时体检诊断为一期煤矽肺患者;当时就没有间断劳动关系就挂在公司再就业中心,并以职业病给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多。由于2000年煤炭市场辉煌,公司又要求本人上班下井到现在。在上班期间一直没有给职业病待遇;到2008年7月公司安排我去北戴河洗矽肺。洗肺后分别在2009、2011、2013年在公司职工医院体检肺部无异常,本人感觉身体也舒服多了。并在2014年本人因肺部发炎住院,经职工医院和公司主管工伤办领导签完字才住院以职业病工伤看病一个月,没有想到我出院报销医疗费时地方医保办说我不是工伤不能报销;我只能按照职工医疗报销。我非常生气住院签字跑了好几趟最后还以职业病工伤报销不了。公司就根本没有我们当回事,建矿几年完了就轮换,煤炭辉煌了又叫下井上班。现在煤炭市场不行了又把我们说有职业病调到地面工资下调,就在我住院同时公司职工医院通知本人领取2014年6月榆林市疾病预防中心又次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诊断证明。2015年1月榆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初次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请问按照新工伤条例能不能补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其他 2018-07-29 12: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问题的。。
    【追问】现在单位不给办理怎么办
    【回答】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的时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错误,但是当时没注意到,签字盖章了,是可以修改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社保部门进行更正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抱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则应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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