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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4月进入双钱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本人工资为每月1190元。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双钱公司要求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因工作时间长每天上班10到15小时。又搬迁新厂址。地址远。于是本人拒签。双钱公司遂通知本人,为尽快帮助本人办理失业保险金。不映响公司安排工作为由。要本人与其签下离职申请。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现双钱以本人已签下离职申请。不同公司签约为由。拒绝支付本人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争议的焦点应当是劳动者合同期满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认为加班时间长。搬迁新厂址。公司已属违反劳动法。本人有理由不同公司续约。离职申请书,是公司欺骗本人所签。

仲裁 2011-02-25 0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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