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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小房,西安收取契税标准的是什么?2009年10月购房并签订合同,2010年9月交房,资金紧张,没钱交契税,晚交契税的话是否有滞纳金。

个人税收筹划 2011-02-24 18: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则按照原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契税纳税须知 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第52号)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3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 、征税对象 (一)以以下方式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的行为: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用税率 陕西省契税现行税率为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3%的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四、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按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 五、契税的应纳税额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七、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每一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契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契税征收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处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到西安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填制契税纳税申报表、提交所需资料、缴纳税款并领取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完税后,凭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八、处罚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则按照原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故意瞒报成交价格、涂改合同(发票)等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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