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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甲通過人際關係,在商場一店舖中未簽訂任何合同,也未支付商場入場費與押金,現另一承租人乙想租下此店面(給承租人甲支付15000),在甲方與乙方承租人簽訂合同中,明確注明乙方與商場不存在入場費與押金費用,乙方支付甲方的15000元人民幣只作為店面裝修的費用押金,合同終止之日,在乙方未破壞原有裝修的情況下,15000元應全額退還給乙方,此筆押金在合同中是否生效

其他 2008-03-10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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