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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学校有责任吗

其他 2020-10-12 2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方把你车撞后,对方全责的,应该由对方赔偿你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被车撞伤,应该报警。由警方经过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双方责任大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意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如学校拒绝承担责任,建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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