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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是女性,由于男方性功能方面有问题,再加上一些其他的琐碎事情,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有一个不到两周岁的孩子,男方有工作,女方没有工作,但是女方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请问孩子会判给谁???还有,女方已经带着孩子搬出去住了,男方以死相逼,让她们回去,女方很坚定的要离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男方自虐或者自杀,女方需要负什么责任吗???谢谢解答

离婚 2016-04-08 18:3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根据现在的情况如果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可能大,如果男方自杀女方不在跟前,没有说一些放任的话激怒的话或行为,一般无需担责。
  • 女方没有过错的无须负责,孩子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
  • 女方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孩子判给女方几率大
  • 孩子女主抚养的可能性大;与女方没有关系的。
  • 女方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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