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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请问专家:我一朋友与丈夫在2010年4月14号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房子归婚生女儿所有,家用电器也是全部归女儿,女儿已经24岁。离婚后与母亲生活。因为卖房子,房产所要求结婚证书,所以因为卖房子又与2010年5月13日办理复婚。复婚后男方没有和妻女同住,而是和第三者同居。 现在由于母女间有矛盾,女儿回到父亲身边,并把母亲的个人衣物拿走。现在请问的是,女方可以起诉吗?是以离婚起诉还是申请财产再分割?复婚不满一年能起诉离婚不?女方现在想要回自己的衣物和首饰,并想分割卖房子的钱。现在纠结的是房子家具判给孩子,再复婚时这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想要回自己的那一份房子钱可能吗?谢谢!

离婚 2011-02-24 21: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从您诉说的情况看,2010年4月份法院判决时,已经将房子判给女儿,而你们于2010年5月13日办理复婚,因此,你们复婚时房子已经是女儿的个人财产,所以想要回买房钱要看女儿的意思。离婚不收结婚登记时间长短的限制,
  • 再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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