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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省高院形成的刑事判决书,拖一年的时间也不送达受害人手里,后,受害人家属于2011年2月10日到中院问询才给判决书。请问,按规定这种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是多少天?法院这么长时间不将判决书送达受害人家属手里,使其无法知晓案情的进展情况,进而有可能影响判决执行,法院的做法,是否属执法违法?如是,受害人家属该向什么机构反映此事。

刑事辩护 2011-02-25 16: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五日内要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判决书无需送达给其家属。如有异议,可向省高级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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