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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1984年4月19日生,经媒人介绍,与男程义良认识,父母做主,结为夫妻,因年龄小,没领结婚证,一年后生下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在2004年,我带着两岁的女儿回到了娘家,回娘家一年以后男方拒绝与我联系,男方一年以后已再婚,并领了结婚证,现在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孩子父亲从未给孩子拿过一分钱,现在孩子大了,我想寻求帮助,请问法院能为我做主么?

其他 2016-04-11 0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按你所诉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到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用。具体情况请面谈,如果自己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 可先与孩子父亲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孩子名义起诉索要抚养费。
  • 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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