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们是中外运属下的一家中外合资的国际货运公司,经营业绩很好,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在08年12月20日左右公司突然向员工宣布歇业。公司总经理与宁波港务局合作成立了一家物流股份公司,并说愿意去新公司的,必须先写好辞职报告,辞职原因要写自己的原因要求辞职。如果不愿意去新公司的也不写辞职报告的员工就在公司待岗,发待岗工资宁波市最低工资960元.(听公司办公室主任说工资付四金后剩下只有一二百元钱)但必须按时上下班.现在我们已有十几人在公司待岗了每天坐着办公室,他们的工龄分别有:三年,五年,七年,还有十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日大多数人在2010年这样。公司总经理还说歇业清盘工作最起码5-6个月甚至更长,你们耗的起的话你们就耗着,公司不会赔给你们违约金的。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谢谢!

案件执行 2009-01-11 23: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你们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最低工资应扣除四金。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一定可以得到,那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那多半是没有补偿的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宁波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