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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工作地点成都市)女员工2015年12月5日休产假,2016年2月6日分娩,如果按照产假计算98天+30天(晚育假),那么2016年4月10日就休完产假。这样合理不?2、现在通知其2016年4月10日回来上班,说要请假1个月,这个月的按照事假计算工资是否正确?

其他 2019-11-01 15:4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超出产假部分按照事假算是正确的。但四川地区产假共158天。
  • 你好,1、需要咨询劳动局。2、如果第一个正确,可以按照事假。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企业也可以选择按每月实际工作日来扣除。计算基数应为你们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
  • 你好 四川产假是158天 超出产假部分按照事假
  • 你好,四川产假是158天。超出产假部分按照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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