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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13年买的房子,合同规定2014年10月31号交房,后来因为开发商原因,一直没能交房,我主张违约金开发商拒不配合协商,2015年一审法院判定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履行交房义务,可是判决下来后,开发商拒不赔偿,也不履行交房义务,开发商反而上诉中院,现在中院判决未下,我2016年4月11号去索取钥匙(在开发商未发交房通知的情况下,我已经把该交的费用都交齐了),现在钥匙已经被开发商移交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为同一个大公司的),物业公司要我补齐去年一年,包括2016年4月11号之前的物业费才给钥匙,请问这合法吗?为什么开发商交房前的物业费还要业主承担,我可以不交吗?

离婚 2016-04-11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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