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本人于2015年4月,入职于一所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入职4个月后与该学校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本人于今年2月19日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约定交接工作至3月31日,离职后发工资时,发现该学校扣了2000元的工资,与该校负责人协商时,他说是扣除的去年的培训费用,而本人没有签署过培训协议,在提出离职后,学校也没有和我协商要扣除培训费,故想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另,该学校规定入职半年才给缴纳社保,半年后本人申请学校予以缴纳社保,该学校以工资补助形式发放,可不可以申请该学校补交之前半年的社保费用?

其他 2016-04-11 23: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鉴于介绍的案情来看,用人单位即学校的做法不合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故可以要求学校支付扣除的工资2000元及补缴社保。如协商不成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