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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九月一号提交辞职书的,九月三号走的(现在公司有新规定说固定作业类的提交辞职报告当天可走,我就属此类的),现九月二十号发八月份工资,原单位扣留八月份工资,说九月份我旷工三天(他九月份系统的班替我排1至7号,我上到2号结束,3号时我跟他说我不去了),但他现在一定要我把那三天旷工(100元/天)300元现金交到人事那里,才可以发八月份工资,说不交300元现金,我的那些社保等离职手续都就不能正常办理,八月份工资也不给,这合理吗?

其他 2010-10-01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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