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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8年2月把房子卖了,合同写明本人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把户口迁出,预留我户口保证金5千元。待户口迁出后保证金5千元全部返还,若在2008年12月31日户口没迁出我以5万赔偿买方。 我在2008年12月22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时才知道大连市户口停办,停办到12月31日。我已经告诉买方,买方已知。我在2009年1月4日把户口迁出来了。迁出后已告知买方,这种情况我算违约吗?

其他 2009-01-12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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