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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从事连锁企业零售药店的营业员,我们的工资方案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即收银员补贴50元)+提成。但是,从2010年5月开始就提高了广州市的最低工资(为1100元),而我们工资单上的基本工资还是显示860元。我看过《通知》条件下津贴(即岗位工资)是不能算在基本工资内的,而我们也问过企业,为什么基本工资还是860元,企业给我们的答复是:只要最终发给你们工资超过1100元就行了(而且是在扣除“三金”之前),也就是说,我们有一部分的员工在扣除了“三金”之后,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只有900元左右。请问企业这种说法合理吗?最低工资=基本工资吗?

其他 2011-02-27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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