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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7日中午12月点--13:30分,本人停放在亚光新村金苑小区内的一辆新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以本人没有按照物业公司规定,将车停放在小区内的车棚内为由,拒不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光天化日之下,小偷在门口保安眼皮低下盗车电动车,拒不承担责任,无论于情于理说不过去。至于物业公司该承担多大责任,本人也说不清楚,敬请有关法律专家帮我解答困惑,多谢多谢!

诉讼 2009-01-12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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