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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其他 2014-04-13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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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符合上述2、3、4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调整,但不得重复享受。 5、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6、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8、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元的,按14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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