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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一起喝酒,我把车钥匙放在桌子上了然后我出去送人了,朋友就私自拿我车钥匙开我的车出去了出了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我应不应该担负责任

其他 2016-04-18 2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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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你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你有没有过错。你有证据证明是你的朋友私自拿的钥匙吗?
  • 你好,按你所述,你不承担责任
  • 没有过错的没有义务担责
  • 你没有责任。。
  • 你是有过错的。
  • 这种情况你保管车辆钥匙不善,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 你好,应该由你的朋友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受害者,肯定会起诉你、你的保险公司、你的朋友,你负连带赔偿责任,你赔偿后可以向你的朋友追偿,或者在诉讼之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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