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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我和其他四人为刘某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期限一年。2006年4月5日到期后,因刘某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此该社将我们诉至人民法院,同时,保全了刘某的财产,并进行了拍卖。此案只开过一次庭,并未裁决。之后,法院、该社一直未找过我们,直至2011年2月25日,又向我们邮寄送来了存款通知书,请问我们还需要继续履行原担保责任吗?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1-02-28 1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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