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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运输公司于2008年10月份与无锡市某电动车厂签定了一年运输合同并缴纳保证金15000元.在合同中有几点特别注明: 1.如厂家在21个工作日时间没有货来运输,我们有权收回保证金. 2.甲方运输的货物由乙方承运,如甲方没经乙方同意另找其它运输公司造成乙方损失,乙方可追究甲方毁约行为.甲方需给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现在到今天无锡市某电动车厂已有4个月没发货了,我们公司要求退回保证金.可是无锡市某电动车厂的法人代表就迟迟未退还保证金.因为此事我们已在电视台栏目拨放过并取证.(无锡市某电动车厂的法人代表答应09年前退回保证金的这是当着媒体

其他 2009-01-13 1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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