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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财务总监,由于总公司的工作需要,欲将我外派的北京分公司任财务总监,我不同意,公司以此为由免去我财务总监职务,并给予待岗处理。我是与杭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注明工作地点是杭州,职务是财务总监。我们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我的问题是:1、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我经济补偿。2、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主体是不是杭州分公司?3、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其他 2011-03-01 1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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