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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他人在合伙经营生意的过程中,发现他私自挪用资金80万,多次劝说对清账单无果后,我们在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上补充了一条,限对方在一个月来对清账务,负责每天承担总经营额240万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方签字认可后却迟迟不来对账,无耐之下我诉公开登报声明,请他在期限内对账,负责我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二年后也未来对账,加之合伙关系破裂,我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违约金约七十万。对方提出上诉,一已违约金过高要求改判。请问二审法院会支持吗

其他 2011-03-01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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