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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间公司的员工,进公司的职位是营业部主管,进公司司公司老板给我的工资是7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后7500-8000元,(但是我的工资是领2部分:一部分是:帐面上的工资4000元,另一部分是直接领现金:3000元)我是2010年25/8号入职公司的,到今天已超过6个月,但是现在公司要我走,请问:1.我已有半年,是不是应赔偿我多1个月的工资2.这6个月中,公司也有放假的,最多的是公司从2010年1月15号放假到2011年28/2号才上班,请问公司放假的时间是不是也应计算在内。3.请问我的赔偿工资是不是接我应收的工资7000元,而不是接公司打在我卡上的4000元来赔。(注明:公司在和我签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上注明清楚我的工资,以上工资只是我面试老板时老板答应的。但是我是实际在9月份就已领到了7000元,现在老板不出面我可以拿的到我应得到的工资吗?盼谢复

其他 2011-03-01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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