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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家的一长辈向我家要求借我的身份证说是去买房,当时我才20岁,在他的再三要求下同意了将我的身份证借给他用,在2007年时,我发现我的身份证被拿给了第三人贷款买房,知道此情况后我曾与此人接触过,我要求她不能再以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就此事要马上做一个了结,当时她答应了,在她的安排下我们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委托她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我以为她己经去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此事就到此结束了,没想到她根本就没有去办过户手续,一直在忽悠我。直到2010年我自己要买房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说我的信用纪录不良,从2000年到2010年这10年之间有不下70次的逾期还款记录。我这才知道是她给我造成了这样严重的不良影响。她在未告知我实情的情况下向银行贷款300多万(20年按揭)购买了一个商铺,由于没有按时还款,所以对我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后来在说明了情况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后我的贷款才总算是贷了下来。 此事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呢?对于她给我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我可以向她要求多少的经济赔偿呢?

其他 2011-03-01 15: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良信用记录,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建立的征信系统,从你的情况看,你已经被列入“黑名单”了,以后恐怕再不能在银行贷款,这个损失,是一个不太容易计算的损失!(当然举证,需要你自己来证明)要解决这个问题,除非凭相关司法判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更正你的信用报告!
  • 要求他偿还贷款。
  • 你有权请求赔偿,不过想要搜集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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