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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先生于2007年7月进入一家咨询公司工作至今,当时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一年,即双方劳动关系应截止到2009年7月。但在09年1月8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经多次协商,公司同意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是不愿支付我工作以来的加班工资。公司日常没有打卡机,所有的考勤都是凭前台记录的。而通常我加班到晚上9、10点,还有节假日和双休日,不过都有在公司发送工作E-MAIL为证的。现在我要求公司支付7000多元加班费时,公司说“请查看我们的劳动合同书,我们的合同和你的岗位,部门是从来没有加班费这一项的,从你进来上班有没有听见谁什么部门公司在发加班费的?请理解配合。”,上述是公司给我回复的原话,想请教一下,这样的情况我可不可以要求加班费呢?

争议解决 2009-01-13 1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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