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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总公司在深圳,2015年12月24号进入该公司上班,任电气工程师。试用期半年。2016年2月14号被公司派往贵阳做工程。2016年4月中旬公司打电话告知我们,说他精神错乱了。4月16号下午四点我们赶赴贵阳,发现头部受伤,右脚第四个脚趾头整整齐齐的断了一截。负责人说他先发精神病后自残导致的。16号晚上因为医院水平有限,脚趾头无法接上去,只做了残补手术,17号他情绪激动。我们把他送往贵阳省二医治疗。公司付了医疗费。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索赔吗?具体怎样赔法?

其他 2016-04-22 1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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