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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0年4月30日驾驶摩托车挂倒一横穿马路行人,由于我们那个小城市的保险公司车险亏本,一直买不到交强险。交警大队认定我父亲(被告)为此事件的主要责任负70%,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为30%。在医院治疗19天后出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5月7日手术,5月19日出院,医药费已报销大部分,另有3000多医药费未报销,经2010年11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九级伤残。营养护理期分别为180天,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400。41元。法院判决为44188。9元。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请问这种赔偿合理吗?未买交强险的各项损失也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由被告全额赔偿吗?

诉讼 2011-03-04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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