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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孩子在读五年级,在课间休息时,因玩要,另个小孩跌倒手骨折了。责任如何界定呢

其他 2016-04-25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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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 如果该小孩是由你的小孩弄伤了,主要责任在于你方,学校有过错的、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 你好,学校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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