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巴巴恩阳区黄将属于她自己及女的房屋8间于2011年3月23日卖出,在强制执行中,因她有楼上楼下两间,处于我中间,拆除后会导致我前后紧邻两间土墙垮塌,她那两间也属于我的唯一通道,4月12日法院出示终结执行裁定书,现场口头要求对方恢复已拆中间的房顶,还我通道和出山后也才够成我房屋整体。后经政府多次解决处理,她也同意赔偿,就是不兑现处理意见。无奈政府于2013年4月补贴我现金2000元,我先后于同年4月8月才恢复房顶及楼板过道,就成为楼上楼下两间住房。黄起诉返还原物,法院又将楼上楼下两间房判给她,折价补偿我现金5000元,我就不明白,只剩下两堵无法拆除的土墙,要拆也只有先弄两堵新墙才能保证我房屋不垮塌,她的原物何在?物权法就保护她的建筑垃圾,为何就不保护我房屋是否能居住,保护人身安全?2008年法院把我过道判给对方合法吗?2015年再次判给对方是什么意思啊?好比一个人只有头和脚而没有肚子和屁股,还是一个活人吗?

其他 2016-04-24 08:04 人浏览
共0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无相关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