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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01年以后,我把本所属于我的老房子拆了重新修建了一幢二楼砖混结构楼房,并将一楼一间门面和二楼送给了我的一个弟弟,并且我给弟弟讲,以后房屋如拆迂,这宅地基永远属于我的,再后来他把我给他的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个人了,如今棚户拆迁。请问:我现在有权收回本属于我的宅基地或有权向对方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6-04-13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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