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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有一个住宅楼的防水工程,元月份我与该开发公司(甲方)先签订了合同,期间我花费了2万多招待及交通费用,随后把此工程给南京的一个工程队负责施工,由该工程队缴纳的质保金5万,并和我签订了居间合同(支付我每平米6元的居间费),口头承诺给我5万元介绍费,先支付我2万了,随后并带领其到南阳工地与甲方工地负责人接洽,并把我与甲方公司签订的合同、质保金收据(甲方直接打给南京方)等手续都给了南京方,现在因开工时间不确定,南京方要求我退还给他2万元介绍费,期间甲方为了减少损失把另外一个工地的防水工程给了南京方,但南京方说之前的合同开工日期不定不能做要求我退还给他之前支付的好处费2万元,这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16-04-25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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